給付租金
日期
2025-03-19
案號
CCEV-114-潮補-334-20250319-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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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34號 原 告 林元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曉芳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應提出兩造間完整租賃契約影本、繳納押金、租金紀錄 ,及是否曾催告承租人(即被告)給付租金之相關證明,並以書狀陳明本件請求金額如何計算。 ㈡、請陳明本件債務是否有約定清償期?如無,原告請求自113年 6月28日起計算遲延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