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CEV-114-潮補-336-20250318-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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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36號 原 告 黃明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金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24,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按月給付原告2,000元至清償日止。並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3月4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