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CEV-114-潮補-339-20250318-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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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39號 原 告 宋文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文瑞、宋智雄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全部。 ㈡、提出原告起訴狀中所載附圖、及證物名稱及件數編號二部分 所示之「不動產附表及共有人應有部分附表」,並提出繕本兩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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