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CEV-114-潮補-340-20250313-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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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40號 原 告 李游天 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150元。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 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 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於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送達 處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正上開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