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CEV-114-潮補-368-20250325-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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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68號 原 告 林吳珠英 訴訟代理人 林鼎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榮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 9,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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