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CEV-114-潮補-37-20250109-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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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7號 原 告 劉筱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育寬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66,7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2,870元,尚應補繳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㈡、提出因系爭事故致原告身體、健康受到侵害之診斷證明書, 並提出逾200元部分之醫療單據證明。 ㈢、就原告請求車輛損害部分,請分別具體陳明請求項目為何、 請求金額為若干,並提出各請求項目之相關證明單據。 ㈣、提出所請求交通費用之請求期間、計算方式及相關費用支出 證明。 ㈤、原告並非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車主,請提出債權轉讓 證明或以書狀陳明原告得請求上開車輛損害之法律上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