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CEV-114-潮補-373-20250320-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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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7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於民國 114年1月2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02,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1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