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CEV-114-潮補-382-20250320-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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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82號 原 告 鍾輝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秀園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鍾秀園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67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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