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CEV-114-潮補-385-20250320-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85號 原 告 高玉珠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高蘭英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300元(計算式:面積540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90元/平方公尺×原告持分1/2=105300),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對於繳 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