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用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CEV-114-潮補-389-20250320-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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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89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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