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調解內容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CEV-114-潮補-397-20250327-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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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97號 原 告 陳啓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莉雅間請求履行調解內容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異動索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