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CEV-114-潮補-47-20250114-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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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玲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 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法以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32,192元,及如附表一所 示之利息,則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2, 317元(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利息計算之末日為本 院收狀日即民國113年11月26日之前一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4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一: 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19,863元 113年1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32,192元 1 利息 119,863元 113年11月23日 113年11月25日 (3/365) 12.72% 125.31元 小計 125.31元 合計 132,3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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