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3
案號
CCEV-114-潮補-56-20250113-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5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車號0000-00車主」間請求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8,554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㈡、請確認起訴對象究為「5709-J7之車主」,抑為「BBD-7967之 車主」,並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完全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