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CCEV-114-潮補-66-20250113-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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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66號 原 告 尤忠秋 被 告 葉世章 葉明松 許豫碧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葉文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0元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屏東縣○○鄉○○段000○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籍圖,及全體被 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以被告未就其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 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給付租金,故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6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1日起至完全給付之日止,按年給付26,0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260,000元加計起訴前已到期之租金,則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16日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5,823元【計算式:260,000元+26,000元×(1+4/12)年+16日租金1,156元=295,82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已繳2,760元,尚需補繳440元。 三、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系爭土地之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籍圖,及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及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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