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CEV-114-潮補-8-20250107-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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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8號 原 告 洪民元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嵩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係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05號洗錢防制法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000元,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881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而經本院刑事判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關於原告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僅包含原告於112年12月14日11時22分許匯款150,000元,此部分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逾150,000元部分,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