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CEV-114-潮補-87-20250114-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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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87號 原 告 陳威誌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 陳明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庭補繳並補正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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