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CCEV-114-潮補-97-20250120-2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97號
原 告 劉嘉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古王永元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下列說明分別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具狀陳明各項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相關證明。
㈡、請提出無遮隱且清晰之租約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