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CEV-114-潮補-97-20250120-2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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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97號 原 告 劉嘉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古王永元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下列說明分別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具狀陳明各項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相關證明。 ㈡、請提出無遮隱且清晰之租約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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