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CCEV-114-潮補-98-20250211-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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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98號 原 告 劉安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宥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5日內,依下列說明補正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訴訟: ㈠、原告係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3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 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116元,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735號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使用個人資料罪,故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僅限於因被告111年11月5日23時33分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行為所致之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又被告持原告之個人資料於「AFTEE先享後付」網站註冊會員,已逾蒐集該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使用上開平台交易訂單金額為1,000元,故原告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以原告因被告犯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使用個人資料罪侵害原告財產權或人格權所得請求之賠償,始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得免徵裁判費。其餘原告因被告違反契約約定而請求被告給付其代償之電信費用40,116元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㈡、請具狀陳報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1,116元,其中40,11 6元為原告已代繳之遠傳電信帳單,另1,000元是否為被告使用AFTEE平台之費用? ㈢、承上,據原告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3號案件準備程序中表 示:AFTEE的費用當時我有跟平台說是被告使用我的個人資料,平台就沒有跟我要這筆費用等語,請原告具狀陳報於AFTEE平台部分原告受有何損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