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DEM-113-橋秩-34-20241230-1

字號

橋秩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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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橋秩字第34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被移送人 林秀清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25日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3748857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秀清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5,00 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2月19日9時43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  ㈢行為:將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放 入塑膠袋後,吸食揮發後之氣體。 二、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強力膠等情,為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左營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1份、員警密錄器影片截圖4張、強力膠2條及塑膠袋1個之照片1張在卷可稽,足認被移送人確有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行為無訛。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違序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違序行為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至強力膠2條及塑膠袋1個雖係供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惟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爰不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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