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DEV-108-橋小-96-20241217-3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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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9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所為之宣 示判決筆錄,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關於「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