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DEV-109-橋小-32-20250304-2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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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小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姿旻 被 告 尤宣萍 尤嘉慧 被 告 尤榮慶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水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第三項關於「游淑光」之記載 ,應更正為「尤淑光」;事實理由欄關於「游淑光」之記載,亦 均應更正為「尤淑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