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DEV-112-橋保險簡-4-20250120-2
字號
橋保險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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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保險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金雄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1,5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0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