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DEV-112-橋簡-1048-20250312-2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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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0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國順 訴訟代理人 林嬋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首席京都管理委員會、陳佳惠間請求排除 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是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