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DEV-112-橋簡-1048-20250328-1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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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0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首席京都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愛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國順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67,0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