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DEV-112-橋簡-1136-20241007-2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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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13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吳念芷 被 告 轟源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福祥地政士即謝東興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 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後附之附表所示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附表: 編號 應付款項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計息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利率(年息) 前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 1 9,678元 自112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11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年息0.325% 逾期超過6個月按年息0.65% 無 2 8萬7,097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無 3 1萬9,704元 自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自112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52元 4 17萬7,339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66元 5 4,841元 自112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自11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無 6 9萬1,906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無 合計 39萬0,5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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