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DEV-112-橋簡-651-20241007-2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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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65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昇漢 林青毅 徐秀蘭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文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本院112年度橋簡 字第6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175,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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