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1
案號
CDEV-112-橋簡-944-20241011-1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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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944號 原 告 許雅鈞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陳亮妤律師 被 告 莊春金 訴訟代理人 蘇奕滔 徐崇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庭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定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宣判,嗣因有尚待調查之事證,爰裁 定命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