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DEV-113-橋原小-23-20250213-2
字號
橋原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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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原小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文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2日113 年度橋原小字第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3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