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DEV-113-橋司補-40-20241217-1
字號
橋司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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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彭如櫻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岳展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