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DEV-113-橋司補-42-20250102-1
字號
橋司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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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鄧貴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憲承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