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DEV-113-橋小-1011-20250107-2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0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維世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高速公路 局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3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