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DEV-113-橋小-1046-20241218-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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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04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曾秉中 被 告 林○威即陳○翎之繼承人 林○歆即陳○翎之繼承人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陳○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 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陳○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 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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