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DEV-113-橋小-1054-20250122-2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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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05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金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淵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萬5,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