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DEV-113-橋小-1066-20241024-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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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06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被 告 郭誠毅即郭星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積欠信用卡消費款未償為由,向本院起訴 請求清償。惟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在高雄市鳳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足稽,故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