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DEV-113-橋小-1085-20250205-2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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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0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萬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