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DEV-113-橋小-1094-20250321-2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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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09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羅碧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騰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萬8,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