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DEV-113-橋小-1109-20241022-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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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109號 原 告 晃東晃西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文晃 被 告 郭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代墊款(水電費),惟原告聲請支付 命令時,被告係設籍於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故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