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DEV-113-橋小-1110-20241231-2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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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11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吉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俊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113年度橋小字第1110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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