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DEV-113-橋小-1164-20241212-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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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164號 原 告 趙誠瑞 訴訟代理人 華民安 趙䋲壢 被 告 盧喆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將銀行帳戶交付他人可能遭他人用於犯 罪,仍於民國112年9月間將其所有銀行帳戶交付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原告於112年10月4日因遭該集團成員詐騙而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而受損害等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74號刑事簡易判決為證,且被告並未爭執,堪信其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18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法院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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