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DEV-113-橋小-1192-20250227-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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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192號 原 告 陳慧雯 被 告 何璿超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被告陳明仍 有和解並當場給付款項之意願,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 詞辯論,並指定於114年3月27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法庭8行言 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