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DEV-113-橋小-1201-20250212-2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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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2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德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寶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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