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DEV-113-橋小-1205-20250321-2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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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205號 上 訴 人 兼 被 告 孫○崴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孫○仁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林○華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孫○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2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