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CDEV-113-橋小-1213-20241107-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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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213號 原 告 伍慶祥 被 告 蔡榮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 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及售屋後應給付金 額共新臺幣(下同)46,639元。惟被告住所地係在臺東縣,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另由原告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以觀,兩造間並無租賃關係存在,本件租賃關係係存於原告與訴外人富友鑫服股份有限公司間,當無前開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之適用,本院自無庸認定兩造間有無債務履行地之約定,併此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