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DEV-113-橋小-1218-20250226-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218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李劭軒 被 告 簡志安 鄭名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簡志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2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370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簡志安如以新臺幣7,728元 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4,370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