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DEV-113-橋小-1258-20250303-2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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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25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葛豐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 4年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7,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