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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06

案號

CDEV-113-橋小-1286-20250306-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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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286號 原 告 王俊怡 訴訟代理人 陳玫儒律師 被 告 高雄市左營區新光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張華鳳 訴訟代理人 許志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稿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二 十分在本庭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撤回訴訟,爰裁定命再開辯論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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