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DEV-113-橋小-1291-20250116-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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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29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曾秉中/俞昌昇 被 告 明潤影像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鐘渝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零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仟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二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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