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DEV-113-橋小-1301-20250122-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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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30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淳蘭 被 告 林宜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802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802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