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DEV-113-橋小-1303-20250204-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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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30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李宥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經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關於清算財團之訴訟程序,於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清算程序終止、終結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4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 年2月5日10時宣判,茲因被告前於114年1月17日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裁定自同日16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函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程序自應於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清算程序終止、終結前當然停止。是本院於114年1月22日行言詞辯論,並宣示辯論終結,程序自有違誤,而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