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DEV-113-橋小-1336-20250207-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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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33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黃雁如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庭民事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因原告於114年1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聲請一造辯論 而終結,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4年2月7日下午4時宣判, 惟被告其後具狀陳報此次事故係其前夫駕車所致,本院審酌 有尚待調查釐清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另 被告如欲聲請通知其前夫到庭作證,請於5日內陳報其前夫之姓名、地址等年籍資料,俾供本院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